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的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餐厨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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