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六)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