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