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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