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