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