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三十四条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