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