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