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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