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一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