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