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