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