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