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