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市容环卫、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