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