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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