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