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