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生活垃圾就地处置、集中处置和再生利用方面具有安全性、经济性,符合环保标准设备、技术的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投资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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