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