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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