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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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
第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电...
第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第五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
第六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制造、经...
第八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禁止将国家明令...
第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电梯培训服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公布电梯主...
第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一条 电梯存在制造、安装质量问题的,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二条 设置电梯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设计、通信装置、供电电源以及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
市和区、县...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
第十五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智慧电梯...
第十六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六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新建项目安装的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所有权人以出租、出借或者...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多...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作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车站、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优先委托电梯制造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锁紧和闭合验...
第三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电...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电梯故障高发的住宅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要求电梯所在地乡...
第三十五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统计、分析电梯故障等有关数据,开展电梯全生命周期大数...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按...
第三十七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组织协调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梯生产单位将国家明令...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未及时开展检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