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业主协商不成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协调和督促。经督促仍不能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电梯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