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七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