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多个独立管理区域的,每个区域应当单独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住宅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
(三)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使用,安排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值守;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明显标志,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六)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在电梯内安装电子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
(八)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予以劝阻;
(九)发现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全面检查;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止电梯使用。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与保险机构等约定,由其就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修理、改造、更新等事项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综合管理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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