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止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电梯恢复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