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强行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蹦跳、嬉戏打闹、吸烟;
(四)用乘客电梯运载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五)拆除、损毁电梯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智慧电梯系统、各类标志;
(六)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住宅小区业主使用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建筑废弃物或者大件物品的,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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