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安全或者排除电梯系统性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为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公共活动安全或者排除电梯系统性安全风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相关电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电梯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