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电梯故障高发的住宅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要求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全性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