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电梯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
(二)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质量;
(三)电梯维护保养质量;
(四)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安全;
(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检查的事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停止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应当提前通知住宅小区业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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