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检验机构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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