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及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较多的单位应当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并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