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电梯使用单位定期检验要求后未及时开展检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