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维护保养后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未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零部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维护保养后的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接到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