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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