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或者未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或者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五)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确认的。
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或者未确保智慧电梯系统、紧急报警或者通话装置有效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
(五)未对维护保养进行确认的。
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