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围栏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施工安全;
(三)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
(一)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电梯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二)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维护保养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围栏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应当派专人保护现场施工安全;
(三)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四)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电梯;
(五)如实记载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记录可以采取电子化方式,并至少保存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