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为改造、修理方案论证提供专家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