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