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及时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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