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认为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由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在三日内到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前款规定的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其身份。经甄别属于非本市户籍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可以移交救助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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