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的绩效管理,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时的绩效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
本条例所称绩效责任单位,是指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绩效管理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