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统筹协调绩效管理工作;
(二)批准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三)批准绩效评估结果;
(四)审议、决定有关绩效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