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绩效管理总体规划、绩效评估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批准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规划,审核和调整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依法规范、协调各类考核事项;
(三)负责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制定绩效管理规划、年度绩效目标、绩效自评报告的范本;
(六)和绩效管理相关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区、县(市)绩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机构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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