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良渚遗址考古发掘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具有发掘资质的考古专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考古专业单位在编制良渚遗址考古工作规划时,应当征求良渚遗址管委会的意见。
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良渚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当对考古专业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制作相应记录。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良渚遗址内从事遗址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