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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