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