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二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二条 湘湖度假区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湘湖度假区内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旅游、会展、住宿、餐饮类产业;
(二)娱乐、休闲、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技、金融、文化、演艺、教育、影视类产业;
(四)其他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产业。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湘湖度假区内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产业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搬迁。
湘湖度假区内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旅游、会展、住宿、餐饮类产业;
(二)娱乐、休闲、健康、体育类产业;
(三)科技、金融、文化、演艺、教育、影视类产业;
(四)其他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产业。
进入湘湖度假区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湘湖度假区内禁止发展技术落后、资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产业。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产业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依法逐步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