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四条
杭州市萧山湘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第十四条 湘湖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萧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萧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